卖方条款和条件

1. 司法管辖区;合同订立。出于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目的,司法管辖区为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司法管辖区”)。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森织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卖方)附加在此的任何文件,以及卖方对列入本文件封面的个人或实体(“买方”)做出指示的关于或融合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其他任何书面或电子通信,将共同构成管辖合同文件中说明的货物和服务(“货物”)销售的“合同文件”(在发生任何冲突时,将以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准)。买方通过下列行为表现此类接受,即被视为已经接受合同文件(包括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各项规定):(a) 签署合同文件副本并将其返给卖方;(b) 将合同文件的书面确认函发给卖方;(c) 在接受合同文件后,向卖方下订单或给卖方关于货物制造、分类配全或交付的说明(包括记账和持有指示);(d) 未能在收到合同文件后的十 (10) 日内取消待办的采购订单;(e) 接受全部或任何部分货物的交付;(f) 为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付款;或 (g) 以其他一些方式暗示买方接受合同文件。卖方可以在买方接受前的任何时间取消货物销售。一经接受,买方则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承诺按照合同文件采购货物。如果任何订单或其他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超出、改动或有悖于卖方合同文件的规定(特此将不符合、超出、改动或有悖的规定排除在合同以外),则卖方特此明确反对并拒绝这些规定;卖方的提议和义务明确地以买方对这些《条件和条件》的接受为条件。合同文件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关于货物的完全且排他性的合同(“合同”),只可凭借卖方授权代表的书面签署方可能进行修改。此前或其他同期的建议、报价、声明、预测、样品、模型、规格、贸易惯例或交易方针均不属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在本合同中,“包括”的意义将被视为“包括但不限于”。

2. 付款。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所有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的三十 (30) 日内以司法管辖区的官方货币足额付给卖方在司法管辖区内的办事处。所有付款均应支付且支付不得抵消、打折(除非本合同有明确规定)或对合同价格进行削减,不得因任何汇兑或兑换而扣进行除,也不得因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税费或关税而进行扣除。卖方可以根据卖方的账簿和记录,按照买方亏欠的任何债务,接受和运用从买方账户或为买方账户收到的任何付款,但不论买方就该付款或在付款时作何声明,均不卸除任何此类债务的剩余部分。对于本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任何付款,买方同意为每个月或每个月的部分支付迟付罚款。迟付款收费费率将下列两者中的较小者:(a) 花旗银行报出的发票日期有效的优惠利率的 125%(如果该利率在当时不可用,则为卖方在司法管辖区内选定的另一家银行的优惠利率),以及 (b) 司法管辖区内管辖法律所允许的最大利率。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期之前进行进行付款,则卖方可以允许预支,即:根据此类付款的日期以及发票日期当天有效的花旗银行优惠利率,买方可以为此类付款获得信用。在任何时候,卖方均可全权自酌,对给予买方的任意信用条款加以限制或取消;作为卖方在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包括制造或交付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一个条件,卖方考而言全权自酌,要求买方 (i) 以现金形式支付足以涵盖未支付合同价格的金额(包括所有要向买方收取的相关运输、存储以及其他费用),或者 (ii) 为此类未支付合同价格,以卖方为受益人,开具和确认一项不可撤销的商业信用证。该信用证应为见票即付,且其应为一定格式,并由卖方全权自酌认为令自己满意的一家或几家银行签发和确认。该信用证的条款应符合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任意规格或要求,包括可转让、部分交货、转运以及接受陈旧单证。买方应承担和支付所有费用,包括因每项此类信用证的签发、确认和修正而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此类信用证的开立或确认不应卸除买方向卖方的直接付款义务。

3. 违约。 发生任意下列情况,即应构成买方对本合同的根本性和实质性违约:(a) 买方对本合同或与卖方所订立其他任何合同的未处治违约或不履约;(b) 买方未能根据合约开立卖方要求之任意信用证;(c) 买方未能及时为任意批次的货物向卖方付款;(d) 买方未能协调、指定或接受任意批次的无缺陷货物;(e) 买方破产,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进行有利于其债权人的整体出让;或者 (f) 开始与买方有关的破产、清算、重组、安排或类似程序(但在非自愿程序的情况下,只有在开始后三十 (30) 天内未撤销时)。在买方发生任何此类违约时,除了适用法律项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和救济,卖方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和救济中的一项或多项,此类权利和救济属累积性质,而非互相排斥:(i) 取消本合同(包括任意担保)或其他与买方订立的任意合同中的任一部分(买方应负赔偿责任);(ii) 推迟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的发货;(iii) 声明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的所有发票立即到期应付;(iv) 立即回购根据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而正在转运途中或正在买方监护或控制之下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买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iv) 完成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或任一部分,并最高向买方收取合同价格全额,并且(vi) 通过公开或私下销售的形式,重新出售本合同或任何合同项下所涵盖的货物(或为合同提供的任何材料)的全部或部分,由买方负责承担此类销售所发生的所有损失和支出。

4. 保留所有权。 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交付给买方的所有货物应依旧为卖方财产(而在此类所有权保留在适用法律项下无效或或不可执行时,则卖方应拥有或保留对货物的抵押权益和留置权),一直到卖方已为该货物从买方收到全额付款。买方同意,其将促使卖方已交付但卖方尚未全额付款(从而卖方相应地保留其权益)的所有货物留存在一个独立的不同的位置,以明显标识进行标记,披露卖方对该货物的保留权益,且不应将对该货物的任意权益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尽管卖方拥有货物的保留权益,但买方应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风险,且应负责维护为货物提供全额重置成本保险,保险费用完全由买方承担,且将卖方指定为损失收款人以及附加的被保险人,一直到卖方已经收到针对货物的全额付款。尽管卖方拥有货物任意部分的保留权益,但在卖方根据合同交付货物之后,买方应为与货物相关联的任意及所有税款、仓储或存放费用、运输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或负债承担所有责任和义务。买方同意签署卖方全权自酌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意文件,以便完善或强制执行卖方对货物的保留权益;而作为替代手段,不经买方签署,卖方即可对合同或与其有关的任意备忘录或生命进行备案或记录。

5. 交货;记账和持有。 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卖方交付货物应为货源地工厂交货价 (EXW)(依照《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并且损失及损坏风险在该地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依旧享有其在适用法律项下的各项权益。对于依据买方指示而持有(或者卖方全权自酌而决定应当为买方而持有)的任何货物,卖方可以在交货之前签发发票,而损失及损坏风险字该发票日期起转移至买方。买方应将所有保险、货运和交货费用作为单独一项进行支付。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所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超过合同数额百分之十 (10%),或其数量仅为所购货物一 (1) 个商品单元的一部分(以较大者为准),则应视作已经完全交付合同数额,且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量付款。卖方可以自酌进行分批交货,且买方应接受分批交货,且已合同价格和条款为分批交货付款。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所有交付日期均为卖方对发运的善意估计,而并非保证。对已出发票且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地点保持的货物进行保持时,其风险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且卖方可以以现行费率为保险和存储收取费用。

6. 优先担保。取决于第 7 条中的规定,对于所有作为一级品出售的货物,卖方保证:在此类出售当时,卖方对该货物拥有有效所有权,且该货物符合卖方的标准质量。其他本合同项下出售的所有货物,包括作为“二级品”、“老旧品”、“等外品”或“停产产品”,均“找现状”出售。除了合同中的明确陈述之外,对于货物的可燃性特征,以及货物或者包含或融合货物的任何项目、物品或产品符合相应的可燃性标准(若有),或者已经就符合此类标准做过测试,卖方不做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交付货物之前,买方未能获得合同中的明确的可燃性及测试保证应卸除卖方的任何与未能提供上述信息相关的责任。买方确认,后续的对货物进行最终处理、用于复合结构或进行变更,可能对货物的可燃性特征造成不利影响,且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可能会燃烧,因此在靠近热源或火源的地方使用时应当小心谨慎。除卖方可能明确或特别提供的任何此类有限担保之外,明确拒绝做出其他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适销性、适于特定目的、侵权方面的保证,或者任何基于样品、模型或规格的担保。买方承担货物使用方面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如果本合同与就出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出售货物而在给予某个消费者的任何明示的书面担保之间有任何冲突,应以此类书面担保为准。买方保证,其在处理、存放、持有或使用本合同项下出售货物时,将全面遵守所有标签指示,且买方同意,对于因卖方方面的任何过失、重大过失、疏忽或故意过错行为或者卖方未能遵守本担保条款而导致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其将使卖方免受损害并给予卖方赔偿。

7. 责任限制。 对合同中的那些对卖方责任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其他任何条款的一般性不加限制,基于因本合同或货物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或货物有任何关联的任何类型的诉求(包括过失)而可由买方收回的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就诉求所涉及的有买方支付的此类货物的实际合同价格;且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特别、间接、引致、惩罚性、升高或必然的损害赔偿,其中包括货物的无法使用、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交货延迟、不交货、缺陷状态或者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卖方均不承担责任,除非发生适用法律要求承担此类责任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任何技术咨询或协助以及此类咨询或协助的结果,其风险和费用均完全由买方承担。

8. 缺陷与索赔。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十 (10) 天之内且在是所有或重新出售之前,应就任何声称的不一致立刻向卖方发出通知。买方是所有或重新出售货物应被视作根据本合同接受货物。任何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所有诉求若非采用书面形式,均被禁止且放弃。买方应被视作已接受货物,且任何取消、退回或进行索赔的任何权利均应过期;买方应丧失和放弃任何依赖或声称货物不一致的权利,除非卖方在下列时限内收到买方以书面形式逐一列举的诉求:(a) 在收到货物后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对于潜在缺陷以外的所有诉求);或者 (b) 在收到货物后的九十 (90) 个工作日内(对于潜在缺陷以);但前提条件是,在货物已被染色、最终处理、切割、加工、转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任何诉求均不应得到考虑。在收到声称的缺损货物的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买方应在卖方指定的某个地点,免费向卖方提供此类货物(未能这样做即被视作已接受货物且放弃所有缺陷索赔)。如果卖方确定某项缺陷索赔有效,则卖方可以全权自酌,选择 (i) 更换任意的有缺陷货物;(ii) 修理任意有缺陷货物;(iii) 接受任意有缺陷货物退货,并向买方返还该货物的购买价格;或者 (iv) 向买方支付预定合同交货日期时合格货物的价值与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价。上述构成买方为本合同项下任意有缺陷货物获得的唯一补救。

9. 专利侵权。 卖方交付货物并不明确或暗示赋予买方任何专利或版权方面的任何许可证或其他权利,或者授权对任何专利或版权进行侵权。如果货物(以卖方提供的形式)被某个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某项专利,则买方应立即将此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自选和自酌,或者为买方采购相应权利,以继续在买方所在的国家使用货物(以卖方提供的形式),或者以非侵权货物更换据称侵权的货物,或者接受据称侵权货物退货,以返还买方已支付的购买价格。上述列明了卖方在任意专利侵权诉求方面的整个责任。买方应赔偿、抗辩并使卖方在特别应买方要求而生产或修改的货物方面免受所有因专利权侵权诉求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和费用,以及因任何侵权和任何下列情形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和费用:滥用商业名称、商标、符号、材料内容识别或卖方经买方指示而使用的其他标记。如果买方将货物融入(或促使其他方将货物融入)其自己的产品或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则卖方不应为因此类融入或基于使用货物或者制造、使用、销售或发售任何包含此类货物的任意产品而导致的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诉求承担责任,除非针对第三方之侵权诉求的此类责任是适用法律所明确要求且买方未放弃的。

10.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超出受影响方的合理控制而发生的不履约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包括遵守任何政府部门的任何法规、命令、或指令、天灾、战争(宣战或不宣而战)、恐怖主义、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民事或军事机构的行动、火灾、流行病、洪涝、灾难、罢工、工厂或港口关闭、封锁、暴乱、定额配给、物资短缺,或者该受影响方无法从通常的来源取得必要的劳动力,但不应因任何此类原因而允许买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其中包括与开立经确认信用证有关的任何义务)。在发生任何此类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允许之延迟的情况下,受影响方应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另一方,且应与此通知同时(或在合理情况下尽早)指明任意经修订的履约时间安排。在发生任何此类允许延迟情况下,受影响方履约的时间应延迟一段时间,其时长等于受影响方由于延迟而损失的时间。如果交易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则信用证应规定,确认银行或签发银行从卖方收到一份延迟通知的副本,应等同于买方指示上述银行修改信用证,以延长发运时间,并将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延长至该通知中所示日期。

11. 价格。 所有价格均不包含任何适用之进口税和关税、海关收费、出口许可证费或者进口或出口税、联邦、州、省或地方销售税、使用税、财产税或增值税或者任何其他税费或官方收费,而所有此类税费均完全由买方负责。在买方接受合同文件之前,卖方可以不经通知即改变任意价格。在此类接受之后,卖方可以通过提前至少十五 (15) 天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对未交付货物的任意价格进行更改;在发生此类更改的情况下,买方的唯一追诉应是,有权在更改生效之前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且卖方收到此类通知),就适用此类价格更改的任意货物取消本合同。如果卖方因法律、政府法令、命令或法规而无法进行价格更改或无法继续执行已经生效的价格,则卖方可以在提前三十 (30) 天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之后,终止本合同。

12. 管辖法律。针对国内销售,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管辖本合同以及合同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法律冲突原则的制约。针对国际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销售公约”)将在适用范围内并按照其中的限制,管辖本合同以及合同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有以上规定,当合同(包括这些《条款和条件》)与《销售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时,则由合同的规定管辖并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按照本协议第 6 条的意义,如果存在任何此类的不一致或冲突,则合同的规定将被认为替代《销售公约》的规定。另外,就此从合同中排除《销售公约》的下列条款,而这对上文的一般性没有限制:第 8(3)、9、11、16(2)、39(2)、44、 46、50 和 84(1) 条。合同或《销售公约》的适用未能明确解决的问题,将根据司法管辖区的内部法律解决,不受其法律冲突原则的制约。针对不受《销售公约》管辖的国际销售,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管辖本合同以及合同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法律冲突原则的制约。《际货物销售诉讼时效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就此从合同中排除,且不应管辖由本合同或货物购买引发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诉求。

13. 争议解决。除非本文中另有规定,否则因本合同或货物销售、是所有或购买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将按照在司法管辖区内根据进行仲裁时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约束加以解决,因此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对仲裁员进行的仲裁裁决作出相应判决。仲裁结果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答辩状和判决将采用司法管辖区的官方语言。仲裁判决将以合同规定的付款货币进行陈述;如没有规定此类货币,则以司法管辖区的货币进行陈述;判决原因应在仲裁判决中说明。仲裁员无权变动或修改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协议各方将均摊仲裁员的费用和成本。即使本合同文件中有任何相反情况:(a) 买方进行的任何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任意诉求均被禁止且放弃,且买方不得开始任何类型的诉讼,除非买方在所声称的违约发生之后一 (1) 年内启动仲裁程序,且 (b) 卖方可以全权自酌,就下列向某个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i) 卖方针对买方所欠与向买方销售货物有关的金额而提出的任何诉求,(ii) 卖方提出的任何诉求,要求对本文中的协议进行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员所做裁决;(iii) 卖方强制执行本文上面所规定的与买方诉讼有关的诉讼时效;或者 (iv) 为防止或停止对卖方权利或财产进行不可弥补的损害,卖方对禁令性救济或临时措施的诉求。买方就此将不可撤销地服从司法管辖区内法院关于任何此类诉讼的管辖权。如果卖方按以上所述提起诉讼,买方不得在此诉讼中提起在合同项下属于仲裁的反诉。

14. 出让和委托。事先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明确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转让或出让本合同,不论是否通过法律操作或其他方式。未经此类同意的任何转让或出让企图均属无效且没有效力或效果。除非本文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合同不得服务于非合同方或非合同方允许受让人的利益,也不得由非合同方或非合同方允许受让人执行。

15. 通知。 除非合同中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否则所有在本合同项下进行的通知或类似通讯均应用英语或司法管辖区的语言,以书面形式,通过司法管辖区邮政服务的第一类、预付费挂号信函或有名的快递服务做出。

16. 杂项。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赔偿将对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赔偿进行补充,后者的所有权利和赔偿均属于非排他性的、积累性的。合同任意一方放弃对任何违约行为行使权利,概不构成放弃对随后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被判无效,则该无效性将不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买方接受合同文件应构成买方陈述并担保,其已就货物的发运、进口、交付或使用,以及合同价格的付款及以合同中所指明的付款货币(若没有此类货币,则为司法管辖区的货币)应付给卖方的其他所有金额,从买方所在国的任意政府机构获得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准、执照及许可。对于买方未能或延迟向卖方提供卖方可能全权自酌而要求得到的保证,即已获得所有此类批准、执照和许可,卖方应有权取消其在本合同向下的履约义务,且可以暂缓或暂停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意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立即向卖方偿还和补偿卖方因买方的此类未能或延迟而遭受的所有损害、费用、损失。各方应维护本合同的机密性,除非适用法律要求进行披露,或者本合同所含信息已通过并非该信息披露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为公众广泛得知。如果合同已被翻译成英文意外的另一种语言,则在解释时发生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英文版本的条款为准。